从别人手中买来猴子,放在景区供人参观,但不料这只猴子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藏酋猴,猴子的买卖方也因此受到了法律惩处。
12月30日,封面资讯记者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该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,审理了眉山市检察院就张某珍和王某强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一案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夏天,王某强向张某珍购买了一只猴子和笼子,并将这只猴子带到了眉山市东坡区一景区喂养。2018年8月17日,王某强向张某珍支付购买猴子及笼子费用2000元。
2019年10月31日,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在该景区办理张某珍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、王某强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时,查获该猴子,并将该猴子送往成都动物园(成都市野生动物研究所)进行救护。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被查获的猴子为藏酋猴。
法院认为,张某珍、王某强二人非法出售、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,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,也可能导致野生动物携带的未知病毒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后果。张某珍、王某强二人非法出售、收购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故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结合该案发生地点、行为方式、对公众的影响范围,以及公益诉讼的宣传教育功能,判决被告张某珍、王某强向成都动物园支付救助费用1328元。同时,两人还需在媒体上公开道歉。
收购方王某强致歉到,由于自己平时对法治学习的不认真,而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造成了不好的影响。“在此我向全社会所有人员赔礼道歉下来我一定加强学习,努力做好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。”钟成 封面资讯记者 王越欣 李庆